奉节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行政执法“五清理”情况的报告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机关全称
重庆市奉节县烟草专卖局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3、《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三) 其他内容
1、法定代表人:杨洪涛
2、办公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路107号
3、联系电话:56552822、56553073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无)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无)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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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依据全称 |
发布机关 |
实施时间 |
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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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1992年1月1 日 |
单独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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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7年7月3日 |
单独执法 |
|
3 |
地方性法规 |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
市人大常委会 |
2001年1月1日 |
单独执法 |
行政许可清理情况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烟草专卖许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合理,其具体设置条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二)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清理情况.doc(点击下载)
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文书清理情况.doc(点击下载)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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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姓名 |
职务 |
执法范围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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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烟草专卖局 |
黎常文 |
工作人员 |
烟草专卖管理 |
奉节县 |
345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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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铭 |
工作人员 |
烟草专卖管理 |
奉节县 |
345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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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权 |
工作人员 |
烟草专卖管理 |
奉节县 |
34500003 |